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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郓城县特殊教育学校、郓城县教育和体育局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5民初33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山东梆子剧团成员,住郓城县。 被告:郓城县特殊教育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25495430175E。 住所地:郓城县郓城镇唐塔街道东戴庄。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教育和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725MB2858764M 住所地:郓城县育才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127317772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张营街道西200米路南,现办公地点水浒商贸城23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郓城县。 原告***与被告郓城县特殊教育学校、郓城县教育和体育局、山东恒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