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呈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1508号
原告: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张营街道办事处西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127317772。
法定代表人:蒋德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衍杰,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1102号山海天泰广场12楼1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WQFM98J。
法定代表人:王猛,总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89363043U。
法定代表人:周青,总经理。
被告:宋拓,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
被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街道。
原告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拓、***、山东新呈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恒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598元,减半收取计3,299元。
审 判 长  宋文革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徐龙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