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2财保143号
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327国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MNLE8X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裕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北淮淀乡乐善庄村一区1排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79631904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申请人:***,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
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2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裕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裕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