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302民初189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清泉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不应收取的100元光猫款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赔偿五百元;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辩称其对原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因与被告合作的光猫供应商不止一家,具体保修期以***上的时间为准,被告装维只提供一年的保修,超过一年应拨打***上的终端公司电话进行保修,被告与原告核实***后已退还原告100元光猫款,故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的事实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举证情况,确认本案以下事实:
2019年1月28日,原告***在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处办理了2年的移动宽带业务,账号为73×××24。被告在告知原告光猫及机顶盒属于办理宽带业务的赠品后,安排装维人员为原告***上门安装了光猫及机顶盒。2020年2月28日宽带出现故障,原告遂拨打10086客服中心进行申诉,装维人员上门检测为光猫故障,需维修或支付100元更换光猫。原告提出光猫保修期是2年,其光猫未过保修期,应当进行免费维修。但被告安排的装维人员提出需要找到保修***其保修期为2年,才能进行免费保修。原告未当场找到***,遂支付了100元光猫费用。2020年2月29日,原告找到了光猫***,发现说明书上写明保修期为2年,多次拨打10086客服中心申诉。2020年3月2日,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拿回之前更换的光猫并退回原告100元。但被告并未按原告要求“收费误差,双倍返还”进行处理,协商未果后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资料、***、当事人**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一、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欺诈;二、原告的各项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现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欺诈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可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必须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要诱导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所诉称“任意缩短保修期限并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在与被告装维人员沟通时,因原告***未及时出示光猫***,被告方装维人员根据公司规定收取100元光猫费用,在原告出示***,被告装维人员核实后已退还收取的光猫款100元。因此,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主观愿望,且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欺诈行为构成要件,其行为不能构成民事欺诈。
第二,原告的各项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应该按照购买商品内附***进行保修服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退还100元光猫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向原告返还了100元,故本案不再重复处理;原告***要求被告中国移动**分公司赔礼道歉,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因遵守“收费误差,双倍返还”的承诺,因被告方在营业厅张贴服务承诺,承诺“收费误差,双倍返还”对于多收的各类业务费用,予以双倍返还,虽然“收费误差,双倍返还”这句话只出现在移动营业大厅的服务广告之中,没有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所体现,但由于被告市场占有地位的垄断性和移动服务的广泛普遍性,从消费者和人民大众的福利考虑,可以将此作为合同中的“要约”,对所有的接受移动服务的客户产生法律意义,即只要成为移动的客户,便完成合同法上的“承诺”,可以享受“收费误差、双倍返还”的权利。根据中国移动**分公司的服务承诺,对于其错误收费部分,应当按照移动公司的“双返”的服务承诺办理。故原告主张中国移动**分公司对收取光猫费100元进行双倍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即在已退还的100元费用的同时,返还等值的收费1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返还原告***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