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4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清泉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2020年2月28日15:05申请人拨打10086的电话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电话客服明确告知光猫只能保修1年,是证明被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的主要证据,申请人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应予再审。2.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被错误收取的100元在起诉前被申请人就已经返还,所以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进而骗取申请人维修费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欺诈”,适用法律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与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未按约定的2年保修期提供保修,谎称只保修1年骗取了申请人100***费,属于骗取消费者费用而不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电话录音是拟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电话客服告知光猫只能保修1年的事实。二审法院已查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装维人员上门检测时,明确表示移动公司的光猫装维时间只有1年,***未当场拿出保修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装维人员向***收取了100***费。二审法院对于***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拟证明的事实已依法作出认定,没有必要再进行调查收集,故***申请称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电话录音应当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的其他再审申请理由与其上诉意见相同,对于其上诉意见,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