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某某轮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317号 原告:**轮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开发区凤阳街凤南小区8栋一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C区3号写字楼2605。 法定代表人:欧子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清泉路85号。 负责人:**。 原告**轮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轮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轮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轮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轮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珊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