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2775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9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市娄星区清泉街85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