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375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市娄星区清泉街85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