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375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市娄星区清泉街85号。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