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民初237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清泉街85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