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02民初237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市娄星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娄星区清泉街85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