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21民初1138号
原告:南京灼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18N8Y7X,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科健路6-3武夷绿洲品茗苑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告:安徽省东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3月14日由安徽省哲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更名而来),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MRWNNXE,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青大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灼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东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4月13日,原告南京灼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安徽省东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灼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庭审前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限制撤诉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灼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受理费843元,由原告南京灼华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