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奥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许昌市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5民初4497号
原告:山东奥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许昌市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刑方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奥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奥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奥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梁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