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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香江某某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破申2号 申请人: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龙西路160号龙西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09425102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侧,宝业建筑工业化项目东侧,纬四路北侧,经七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AY0P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侧,宝业建筑工业化项目东侧,纬四路北侧,经七路西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为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认为,香江***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为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3份,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