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恢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三巷6号。
法定代表人曹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金鳌、田利平,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三路南侧,宝业建筑工业化项目东侧,纬四路北侧,经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峰。
江苏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104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及该款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2163元、财产保全费1558元,合计3721元,由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江苏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支付20372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203721元及利息,执行费2956元。后本案终结执行。2020年1月20日,本案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中,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执行中,本院向苏州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此外,经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省内其他地方及住所地安徽省内有不动产登记情况。
3.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经查询关联案件,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在本省其他法院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能有效执结。
6.2020年7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其有权申请执行悬赏、有权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权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委托调查函、执行裁定、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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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