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宝业建筑工业化项目东侧,纬四路北侧,经七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沈峰。
江苏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2018)*****民初104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及该款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2163元、财产保全费1558元,合计3721元,由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江苏荣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香江普瑞新能源汽车(安徽)有限公司支付203721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标的203721元及利息,执行费2956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执行,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不再要求强制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506民初1046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