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狄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22民初3288号 原告: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心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狄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汉兴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50000元;2.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100364元(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确认原告对系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原告对系争工程江苏省沛县爱伦堡住宅小区19#-25#、32#-40#、43#楼及人防地下车库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江苏省沛县爱伦堡住宅小区19#-25#、32#-40#、43#楼及人防地下车库工程发包予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工程已于2016年4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明确约定结算造价为4100万元,质保金支付数额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执行。截至目前,工程保修期已全部届满,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155万元。 江苏泰狄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狄信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原告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在质保期内未履行质保责任,原告无权按照其主张索要工程款且应扣除由其承担的维修费及损失。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6.1条、第47条补充条款第25、26项均进行了约定。另外,该协议附件3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了防水、防渗漏的质保期为5年,并约定了原告的质保责任。原告承包的涉案工程交付被告后一直存在大量渗水、漏水的质量问题,造成了购房业主装修及物品损失。漏水问题发生后,被告多次电话、书面方式通知原告对渗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对业主的装修及物品损失进行赔偿,但原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为此被告不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对相关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以及赔偿业主的损失。对被告为此支付的维修费及损失赔偿,原告至今未同被告进行结算,因此原告无权主张作为质保金的剩余工程款;2.原告违反双方约定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42万余元,被告有权将工程款与原告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相抵消。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涉案工程应于2016年1月20日前完成综合验收,而该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8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第35.2(1)条约定,被告享有抵消权;3.根据《协议书》第4条第1项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原告提供的发票为前提,而至今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发票金额为39909500元,被告已付3953000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55万元的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4.鉴于双方关于作为质保金的剩余工程款未结算,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质保维修费及损失且原告未按照约定向被告开具发票,因此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5.即便按照18个月计算,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期限已届满,不应支持。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3日,泰狄信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作为承包人的华鹏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江苏省沛县爱伦堡住宅小区19#-25#、32#-40#、43c#楼及人防地下车库;工程地点为江苏省沛县;资金来源为自筹;承包范围为一期北地块,二期南地块(其中:二期南地块另行订立补充协议)。1.工程量清单所含施工图全部内容;2.不包括发包人单独发包的其他专业工程,但包括分包工程中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和总包配合;定额外部分费用另计。3.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运输,但包括其到场后的验收、保管工作4.包括因工程变更因其新增(减)工程,但在合同协议总价中暂不包括,如有发生按实结算;每5幢别墅为一个支付节点其中质量保修期内质保金按每年1%返还,别墅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付至结算价的100%(质保金不计利息);38#、39#楼和地下车库为一个支付节点其中质量保修期内质保金按每年2%、2%、0、0、1%返还。38#、39#楼和地下车库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付至结算价的100%(质保金不计利息);剩余5%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年内,在双协商一致且承包人全面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基础上结清;保修期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资料、手续齐备,30日内正式移交发包人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到场后二日内进行维修,如经过两次(含)两次以上维修,仍未能解决问题或承包人未按要求维修,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将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按实扣除,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包括渗水漏水、各种管线、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等)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等; 2015年12月7日,泰狄信公司(甲方)与华鹏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针对沛县爱伦堡住宅小区项目收尾、结算、保修及乙方撤场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根据甲乙双方于2013年5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注:本协议一律简称“原合同”】,经双方协议一致,审定乙方所施工的19#、20#、21#、22#、23#、25#、32#、33#、34#、35#共10楼结算价款(含10栋楼的决算造价和所有涉及的补偿费)共计为人民币肆仟壹佰万元整(¥41000000.00),其中工程价款为3659万元,甲方补偿乙方撤场费用441万元……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置换出乙方向政府交纳的农民工保证金,退还乙方。乙方同意终止原合同,原合同内除本10栋楼(19#、20#、21#、22#、23#、25#、32#、33#、34#、35#楼)之外的其余工程由甲方重新发包,如需要,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原合同其余工程的合同备案工作;乙方配合甲方在2016年1月15日前完成所承建10栋楼的所有收尾工作,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加盖公章的竣工验收所需各项资料(其中10户住宅须在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详细附后);甲方在2016年1月20日前组织完成乙方承建的10栋楼的分户验收、质检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等各项竣工验收,乙方配合验收工作,如因乙方施工范围内的质量和资料问题致使验收未通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所承建的10栋楼的工程质保、维修等国家规定的责任,仍由乙方负责。涉及到所承建的10栋楼的维修工作,由乙方负责保修,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乙方未按期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和交付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仍然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为前提,待甲方支付至,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本工程涉及的人工工资和材料费等欠款,不得挪用。若发生工人、供应商、分包单位等讨薪、滋事等不稳定现象,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等; 2017年10月12日,泰狄信公司向华鹏公司开具《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一份,主要内容:贵司承建的沛县爱伦堡一期别墅项目,存在较多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因贵司维修不及时、不彻底,导致业主多次投资及索赔,对我司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我公司在已于2017年5月15日支付贵公司第一年保修金的50%,在支付该笔款项之前,贵我双方同到各渗水点逐一排查并责成贵公司履行质保责任,但是,经过近5个月的时间,房屋渗水等质量问题一直存在,我公司不得不面对已经上房业主的投诉。现要求贵司对业主保修及我司排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于2017年10月16日进场展开维修,10月30日前维修完成,否则,我司将安排第三方维修单位进场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从贵司维保金中直接扣除,并承担业主的损失。特此告知。 2018年9月20日,沛县尚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维公司)向泰狄信公司出具别墅基础防水维修方案一份,主要内容:经实地勘查,地下剪力墙出现多处渗水点:1、室内穿线管,排水管、给水管洞口封堵不密实,周边防水处理不到位;2、室外散水未做,排水不及时,造成室内渗水;3、防水涂抹在抹灰层,抹灰层与地下剪力墙之间有大量积水外流,防水层已不起作用;4、不排除底板渗水可能。施工工艺与做法:1、对建筑物周边进行开挖,破处周边混凝土路面,开挖人工土方,开挖尺寸为宽1.5米,深至基础伐板;2、原基础外墙清理,冲洗;对于松散、开裂混凝土先注浆处理。 2018年10月16日,泰狄信公司与尚维公司签订《别墅地下室防水维修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21#、32#、34号楼别墅半地下室外墙渗漏防水维修施工,工程地点为沛县开发区爱伦堡小区,本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单价为27000元/户(含税,税率为3%)。暂定总价为540000元(其中21#楼4户、32#楼8户、34#楼8户)等;合同签订后由尚维公司进行施工,后尚维公司分别向泰狄信公司开具发票,合计金额为540000元; 2020年10月20日,泰狄信公司赔偿住户***12000元,备注“23-2-002别墅维修补偿款”; 2021年2月10日,泰狄信公司赔偿住户***14000元,备注“23-1-002别墅渗水维修补偿款”; 2021年3月31日,泰狄信公司赔偿住户***2000元,备注“支付25-3-002赔偿款”; 2021年4月22日,泰狄信公司赔偿住户***8000元,备注“32-4-002别墅赔偿款”; 2021年5月26日,泰狄信公司赔偿住户***30000元,备注“别墅32-4-002#漏水、渗水维修一次性补偿费用” 庭审中,被告对尚欠原告工程款155万元数额无异议;2021年7月27日,华鹏公司向泰狄信公司开具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90500元(发票号码:08230968);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15日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15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双方同意终止原合同即2013年5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合同内除本10栋楼(19#、20#、21#、22#、23#、25#、32#、33#、34#、35#楼)之外的其余工程由甲方重新发包,就原告承建的10栋楼确定结算价格为3659万元,同时约定支付时间及支付条件。庭审中被告抗辩因案涉工程交付被告后一直存在大量渗水、漏水的质量问题,造成了购房业主装修及物品损失,期间被告自行维修并支付费用应予冲抵。所谓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而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假使工程存在缺陷责任期,从期限上看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当然承担保修义务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与缺陷修复责任是重合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需要明确的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质量合格是不同的概念,验收合格只是代表验收之日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不必然代表在保修期内建筑的工程质量不会出现问题,即便工程正常进行了竣工验收,双方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产生争议时,理应由承包人即本案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在勘察现场后更容易了解质量缺陷形成的原因并取得相应的依据。具体到本案,案涉部分工程出现渗漏水现象后被告已通知原告,而承包人拒绝修复,后被告委托尚维公司予以修复并花费540000元,故,对被告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的费用予以冲抵,本院予以支持。另,因房屋渗、漏水导致被告赔偿住户的款项亦应予以扣除,以上费用共计606000元(540000元+30000元+8000元+2000元+14000元+12000元),扣除后尚欠944000元。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944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所抗辩因原告未按双方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故,本案不予理涉。 对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应以94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28日(开具发票次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6年4月15日验收合格,质保金返还日期最迟不超过2018年4月15日,本案立案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故,对原告主张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泰狄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44000元及利息【以94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53元,由原告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52元,被告江苏泰狄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1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