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蓝能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烟台蓝能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通辽市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蓝能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街7号(深圳街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市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铁男森林家园二期2#-1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硕,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烟台蓝能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辽市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内0502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烟台蓝能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不明确,应属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按照法定的“被告所在地”海阳法院管辖。
通辽市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污水源热泵工程总包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原告方可向当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原审原告通辽市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