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千山重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千山重工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什拉门更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安装第六项目部、张某某、某某、李某、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03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辛某某,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千山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什拉门更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安装第六项目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负责人:孙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土默特左旗。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孙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千山重工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什拉门更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安装第六项目部、张某某、***、李某、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8)内020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现因已全部执行完毕,故需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千山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