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3043号
原告: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王答乡王答村新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平,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天健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汇豪新能源汽车城南区A01-A02
法定代表人:贺英奎,总经理。
被告:山西长久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汇豪新能源汽车城南区A01-A02
法定代表人:刘喜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雨,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红,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天健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山西长久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7元,由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