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21民初571号
原告: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王答乡新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太原市小店区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原市康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清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东南坊村乙东后街2号。
原告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康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1元,由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红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