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旭辉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21民初572号
原告: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新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经理,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同戈站村。
被告:山西旭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郝村村北2号。
法定代表人:高变珍,总经理。
原告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旭辉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太原市龙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