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王某某、季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11民初4579号 原告:王某某,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某,住江苏省。 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季某某、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涉纠纷经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