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高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六楼W区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园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创新村公平289号创新村民委员会办公楼3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高速瑞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元A4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高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园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开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高速瑞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瑞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4)闽0112民初8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高速路桥公司上诉称,虽案涉合同约定由园开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高速路桥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签署方,也未参与案涉合同的履行,依法不受协议约定管辖的约束。且本案二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为厦门,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24)闽0112民初85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园开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园开公司诉请高速瑞信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高速路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天然橡胶销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案涉合同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园开公司同时起诉高速路桥公司,尽管高速路桥公司并非协议履行主体,但园开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在于其与高速瑞信公司签订的《天然橡胶销售合同》,而高速路桥公司系高速瑞信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告即园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高速路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