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产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高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六楼W区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长乐区产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罗联乡吴村村政府路16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福建高速瑞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元A4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高速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长乐区产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供应链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高速瑞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瑞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4)闽0112民初7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高速路桥公司上诉称,虽案涉合同约定由产投供应链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高速路桥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签署方,也未参与案涉合同的履行,依法不受协议约定管辖的约束。且本案二原审被告住所地均为厦门,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24)闽0112民初722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产投供应链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产投供应链公司诉请高速瑞信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高速路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两份《销售合同》第十三条均约定,合同争议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产投供应链公司同时起诉高速路桥公司,尽管高速路桥公司并非协议履行主体,但产投供应链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在于其与高速瑞信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而高速路桥公司系高速瑞信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告即产投供应链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高速路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