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远安执字第93号
申请人远安县森森造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经营着远安县旧县苗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经营)旧县苗圃围墙内所有的苗木。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