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远安执字第93号之二
申请人远安县森森造林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远安县鸣凤镇南门村**组。组织机构代码7261191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湖北省远安县,住远安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了(2014)鄂远安执字第9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经营的旧县苗圃围墙内所有的苗木,并对所查封的苗木进行了价值评估,现远安县森森造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经营的旧县苗圃围墙内所有的苗木用于偿还***所欠场地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经营的旧县苗圃围墙内所有的苗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