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691民初3019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彬,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158弄6号1幢50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彬,被告上海爱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爱汇公司给付公司设立费用225,642.89元;2.判令上海爱汇公司给付业务签单费和公关咨询费共75,655.80元(自2018年2月起计算至设备撤出之日,业务签单费按每天每台0.20元、公关咨询费按每天每台0.10元计算);3.判令上海爱汇公司给付违约金10万元;4.诉讼费用由上海爱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上海爱汇公司系为医院免费安装爱汇?暖屏的公司,在患者住院期间为患者及陪护家属提供医学、咨询、娱乐等信息服务,协助医院提高患者住院期间除医疗以外服务水平。2017年6月16日,**与上海爱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300万元设立目标公司,负责爱汇?暖屏项目业务的开拓与运营,上海爱汇公司实物出资240万元,占80%股份,**以现金认缴出资60万元,占20%股份;上海爱汇公司根据**签约后良性安装运营的产品总量补助给**每天每台0.20元业务签单费及每天每台0.20元公关咨询费;如一方违约,需向非违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2017年7月14日,**、上海爱汇公司依协议约定,完成注册了目标公司,即大庆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爱汇),先后为大庆市人民医院安装爱汇?暖屏76张、为大庆市第四医院安装42张、为哈尔滨市第一人民医院安装120张、大庆龙南医院分二批安装共109张。2018年1月底,上海爱汇公司与**约定;注销目标公司,大庆爱汇存续期间**支付的实际发生费用,由上海爱汇公司全额支付给**;目标公司在册人 员、项目运营职能由上海爱汇公司接管,**只负责市场开发;截至2018年1月底,原协议约定的补助标准按每天每台0.30元业务签单费及每天每台0.30元公关咨询费支付,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计算;2018年2月起,原协议约定的补助标准按每天每台0.20元业务维护费及每天每台0.10元运营服务费支付,数量按实际安装数量计算。2018年10月29日,目标公司注销,上海爱汇公司未履行承诺,设立目标公司时**垫付款项及上海爱汇公***支付给**的签单费、运营服务费均没有给付**,经与上海爱汇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上海爱汇公司辩称,应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1.目标公司已经成立,公司设立产生的费用为开办费用,由**垫付,**须保留合法有效的票据,从成立后的目标公司财务报销,**诉讼请求的公司设立费用不应当由上海爱汇公司承担。2.**未实际提供业务维护及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的业务签单费和公关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股东名下咨询公司”,该费用系**名下黑龙江争上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上游公司)与上海爱汇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信息服务费,相关争议已经在本院另案中解决;款项支付条件为良性运营,现无证据证明条件成就;**与上海爱汇公司仅在大庆市建立合作关系,2018年11月28日后,上海爱汇公司已经明确发函说明设备存在故障及决定撤出,对于撤出后的费用不应计算。3.**与上海爱汇公司为新设立目标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上海爱汇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了 合同义务,目标公司已经设立,不存在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另违约金过高,要求参照LPR酌情减少。 **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合作协议(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大庆爱汇的公司章程(调档件)1份,欲证明**与上海爱汇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成立目标公司(即大庆爱汇),总投资额为300万元,上海爱汇公司以实物方式出资,认缴240万元,持股比例为80%,**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60万元,持股比例为20%;目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开办费用,由**先行垫付;上海爱汇公司应当根据**签约后良性安装运营的产品总量补助给**,按每天每台0.2元业务签单费及每台0.2元公关咨询费;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经质证,上海爱汇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合作协议不能体现**的证明目的,合作仅限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不包含哈尔滨市,双方的协议目的是设立大庆爱汇,协议性质是股东发起设立协议,目标公司已经成立,合作目的已经实现;公司设立产生的费用为开办费用,由**垫付,**须保留合法有效的票据,从成立后的目标公司财务报销,**诉讼请求的公司设立费用不应当由上海爱汇公司承担;费用支付对象为**及**指定股东名下咨询公司账户,且支付前提条件是设备良性安装运营,相关 费用其实是**名下争上游公司与上海爱汇公司另外协议的费用,与本案无关;**对本次合作中的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且**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也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公司运营机制进行审核和报销,**违约,应当支付上海爱汇公司违约金。 2.大庆市医院联盟理事会合作协议(原件)及哈尔滨市一医院合作协议(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各1份,欲证明双方合作以后,**积极按照双方约定拓展业务与大庆市医院联盟理事会及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且为多家医院安装了上海爱汇公司提供爱汇?医佳宝服务平台平板电脑、显示器等终端设备。经质证,上海爱汇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该证据系**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法体现与上海爱汇公司的相关义务,**与上海爱汇公司的合作限于大庆地区。 3.大庆爱汇的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签单费和业务咨询费用明细(自行制作打印件)、手机银行转账截图(当庭出示原始载体)各1份,欲证明双方合作以后,从2017年7月3日起**拓展业务情况,以及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上海爱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签单费和业务咨询费,并打入**个人账户(交通银行尾号为9570),从2018年2月至2021年3月份拖欠**签单费和业务咨询费,共计75,655.80元。经质证,上海爱汇公司对于手机银行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支付到手 机银行的款项与本案无关,**在上次诉讼中进行了计算,在诉请中进行了抵扣,说明**认可是争上游公司与上海爱汇公司之间的费用。**是争上游公司的投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于**制作的相关明细的打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自行制作,没有任何依据。 4.爱汇?暖屏关于从医院撤出的函(原件)3份、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出示原始载体,系**与上海爱汇公司员工**、***的对话)4页,欲证明上海爱汇公司因自身原因,将双方合作的项目中投放于大庆市人民医院、大庆市第四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人民医院、大庆市龙南医院的爱汇?暖屏撤出。经质证,上海爱汇公司对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大庆的医院与本案无关,是争上游公司的业务,也无法体现**提供的服务和运营,此故障多是撤出的主要原因,进一步证明了这些设备没有良性安装运营;发给哈尔滨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函,不在本案合作范围内;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当庭出示原始载体的部分,形式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提供聊天记录相对方的人员身份不明确,聊天内容含糊不清,且与**无关联性,无法证明**所说的设备撤出时间,聊天记录与函的内容是矛盾的,应以函的时间为准。 5.大庆爱汇设立、运营费用清单及票据(办公用品发票原件7页、场地相关费用发票原件8页、工资费用银行电子发票打印件19页、注册服务费发票原件1页、代理记账费发票原件1页、 数字证书服务费发票原件1页、火车票原件8页及飞机票原件8页、餐饮票据原件2页共200元、打车发票39页630.2元、滴滴出行电子打印件2页170.49元、工作人员出差费用机票原件1页、记账报销单原件1页、餐饮费票据原件1页353元、交通银行电子账单1页、手写收据原件3页),欲证明双方合作成立的大庆爱汇在设立时以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场地、人员工资及社保、财务行政、日常运营等费用),**垫付上述费用共计225,642.89元。经质证,上海爱汇公司对证据中手写之外的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从双方合作协议约定来看,公司设立开办费用由公司成立后报销,不应由上海爱汇公司承担;打车费用及部分出差费用,系**自主消费,与上海爱汇公司无关;关于人工成本的费用,相关人员并没有在上海爱汇公司处备案,人员的身份不能认定为公司员工;表格系**自制,目标公司成立之后,是有一定资金,而且经营也是独立的,费用也是由目标公司进行支付和报销的,不存在由**垫付或者由上海爱汇公司分担。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1份,欲证明**与上海爱汇公司设立的目标公司成立日期为2017年7月14日,注销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经质证,上海爱汇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7.证人证言(视频光盘形式出示,上海爱汇公司负责市场营销部总经理**视频)1份,**投资入股协议书(复印件)2 页、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2页,欲证明:1.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是上海爱汇公司的股东及市场营销部总经理;2.**、上海爱汇公司双方合作设立的大庆爱汇前期设立费用及后期运营的费用都是**垫付;3.双方协商注销目标公司,原因是上海爱汇公司提供的爱汇?暖屏设备运行不稳定,维修、维护成本高,所以双方协议注销目标公司;4.双方注销目标公司时口头协议,**设立目标公司及目标公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上海爱汇公司给付**;5.公司注销后上海爱汇公司违反约定没有给付**前期投入的费用、签单费及咨询费。经质证,上海爱汇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入股协议书未出示原件,但对于**入股上海爱汇公司和退出的时间无异议,对于**的证人证言,因**已经不是上海爱汇公司的员工或股东,相关言论和观点不能代表上海爱汇公司意志,大庆爱汇注销之后,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应当依据工商备案的文件确定,不能以口头约定来确定。 8.企业注销信息(调档件)1份,欲证明注销目标公司时对于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亏损承担问题,双方没有任何书面约定,仅仅根据上海爱汇公司负责市场营销部的总经理**口头约定。经质证,上海爱汇公司对于注销程序的文件无异议,但认为如注销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亏损承担问题),且**当时已离开公司,没有权利代表上海爱汇公司对相关事情进行决定。 9.企业信息(打印件,来源于“天眼查”)1张、微信截图(出示原始载体)8张,欲证明市场部营销经理**撤出后,**与接续**的市场部经理**多次沟通支付给**先期投入的事宜,同时也能够证明以上海爱汇公司名义与(大庆)龙南医院、(大庆)人民医院、(大庆)四医院、哈尔滨第一医院签订的合同均系**按照约定拓展的业务。经质证,上海爱汇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的聊天内容是片面的,无法证实**的主张。 上海爱汇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中手机银行转账截图、证据4中撤出函,证据5中的非手写部分、证据6、证据8、证据9,上海爱汇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中费用明细及证据5中的手写部分,系**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4中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据及证据7证人证言的部分,可与其他证据佐证的部分,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其他无证据佐证的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7中的入股协议书、工商登记信息,上海爱汇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对**的曾是公司股东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庭审确认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7年6月16日,**与上海爱汇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大庆市区域(包括所管辖县、镇级单位)范围内建立 合作关系,共同投资成立目标公司(即大庆爱汇),总投资额为300万元,上海爱汇公司以实物方式出资,认缴240万元,持股比例为80%,**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60万元,持股比例为20%;目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开办费用,由**先行垫付,**保留合法、有效的票据,从成立后的目标公司财务中报销;目标公司运营期间的资金由开立的目标公司账户统一收支,并按上海爱汇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及时报备,每天单笔超出5000元的开支必须经过上海爱汇公司指定人员的批准;上海爱汇公司根据**签约后良性安装运营的产品总量补助给**每天每台0.2元业务签单费及每天每台0.2元公关咨询费,此款汇入**指定股东名下咨询公司账户,由**自行发放给对应的业务人员和公关人员,同时**需向上海爱汇公司提供公关咨询费发票,此款双月统计16号统一发放;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另查明,大庆爱汇成立日期为2017年7月14日,注销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工商档案中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本企业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大庆爱汇注销后,**对其投资的财产及权益进行了处理。 又查明,2017年3月27日,上海爱汇公司与大庆市医院联盟理事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大庆市人民医院、大庆市第四医 院安装“爱汇?医佳宝服务平台”,**作为上海爱汇公司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上签字。2017年8月30日,上海爱汇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该医院安装“爱汇?医佳宝服务平台”。2018年11月28日,上海爱汇公司作出爱汇·暖屏关于从医院撤出的函三份,内容分别为:上海爱汇公司在2018年4月底及6月份在大庆龙南医院免费安装爱汇?暖屏共计109张供患者免费使用,由于上海爱汇公司上海总部与医院相距遥远,公司日常运营、维护成本高,病人主动使用暖屏的少,加上设备故障连连,公司负担沉重不堪,决定对在医院安装的暖屏及相关网络设备予以撤出;上海爱汇公司在2017年7月份在大庆市人民医院安装76张、在大庆市第四医院安装42***?暖屏供病患使用,由于上海爱汇公司上海总部与医院相距遥远,公司日常运营、维护成本高,病人主动使用暖屏的少,加上设备故障连连,公司负担沉重不堪,决定对在上述两家医院安装的暖屏及相关网络设备予以撤出;上海爱汇公司在2017年11月份在哈尔滨市第一人民医院安装120***?暖屏供病患使用,由于上海爱汇公司上海总部与医院相距遥远,公司日常运营、维护成本高,病人主动使用暖屏的少,加上设备故障连连,公司负担沉重不堪,决定对在医院安装的暖屏及相关网络设备予以撤出。上述函件,上海爱汇公司交由**,由**向医院送达。上述爱汇?暖屏的安装、撤出时间为:大庆市人民医院(北院)于2017年7月3日安装76块,于2019年10月24日撤出;大庆第四医院于2017 年7月6日安装42块,于2019年9月6日撤出;大庆龙南医院于2018年4月底安装73块、于2018年6月1日安装36块,均于2019年6月3日撤出。上述设备撤出后,由上海爱汇公司进行管理。 再查明,2018年1月23日,上海爱汇公司向**银行账户转账3199.60元,2018年2月10日,上海爱汇公司向**银行账户转账18,357.20元,**向上海爱汇公司提供了上述两笔款项的发票。**主张上述两笔款项系上海爱汇公司应支付给**的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业务签单费及公关咨询费,均按每天每台0.30元计算。上海爱汇公司对上述费用的支付原因未作出说明。**主张已向大庆爱汇出资25万元,并垫付大庆爱汇的设立及运营费用225,642.89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与上海爱汇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关于**要求上海爱汇公司给付**垫付的大庆爱汇设立及运营期间运营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大庆爱汇设立费用应由设立后的大庆爱汇承担,而大庆爱汇运营中的费用亦应由大庆爱汇承担,现大庆爱汇已经注销,**与上海爱汇公司在注销大庆爱汇时并未对上述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故该费用应由股东进行清算后再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承担,**并未提出申请公司清算的诉讼,现**以上海爱汇公 ***承担上述费用为由,要求上海爱汇公司给付上述费用,明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业务签单费和公关咨询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与上海爱汇公司的协议,支付上述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良性运营”,双方均未对良性运营的具体条件进行约定,上海爱汇公司作为设备的提供方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设备的运营情况,现上海爱汇公司已经将设备撤出,结合上海爱汇公司认为在大庆安装的设备均未达到运营标准仍向**支付21,56.80元费用的情形,可以认定上海爱汇公司对良性运营的付款条件的成就是持消极态度的,上海爱汇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不正当的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本院视为付款条件成就,上海爱汇公司应向**支付大庆地区已安装设备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设备撤出之日的按每天每台0.20元计算的业务签单费和按每天每台0.10元计算的公关咨询费,经计算为34,075.80元,**应在收款后同时出具相应发票;对于哈尔滨市第一医院的费用,因无证据证明**与上海爱汇公司的合作协议包括哈尔滨地区,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违约金10万元,上海爱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业务签单费和公关咨询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上海爱汇公司认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本院认为违约金调整应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为基础,**主张的该部分损失为上海爱汇公司未按期支付费用的利息损失,该损失参照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本院酌定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上浮50%的基础上上浮30%,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本案中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要为4.25%,则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年利率为8.2875%,故本院支持上海爱汇公司以34,07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875%的标准,自所有设备均撤出的次日,即2019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海爱汇公司提出上述业务签单费和公关咨询费已在另案解决,不应支付的抗辩意见,因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业务签单费和公关咨询费34,075.80元及违约金(以34,07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875%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5s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0元(已减半),被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86元,原告**负担32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