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042号 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颖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