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5285号
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1号152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颖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歆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花园广场1-802室(1号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歆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7元,减半收取计1,838.50元,由原告上海爱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 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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