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民保字第18-1号
申请人: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申请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所,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政通路与西四路交叉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所长。
申请人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有转移的可能,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所名下存款4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申请人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提供的担保财产(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名下分别位于淄博高新区柳泉路348号金信银都花园沿街商业房甲51号、47号、49号,房产证号分别为01-1156914、01-1156915、01-1156916的房产三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