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院。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政通路与西四路交叉路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受理原告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诉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08年5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协议一份,协议第六条约定协商不成时可向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院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