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淄民辖终字第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院。住所地:山**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通路与**路交叉路口**角。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住所地:山**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上诉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市水利勘测设计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27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及涉案房屋均位于山**省淄博市张店区政通路与**路交叉路口**角,属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购买涉案房屋后早已搬入涉案房,其住所地发生变化化。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8年5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本契约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张店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韦绝簃艺术研究院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