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昊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山某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某某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541号 申请执行人:山***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滨州市博兴县*****路西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CGFC6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中路193号2101-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1MA3C84G0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3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辛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山***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要求:一、偿还申请人货款、诉讼费等共计858194.1元;二、偿还申请人以货款84687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三、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很少,已冻结但不足以执行。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法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王 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