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21050号
原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6号第1单元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188号4号楼-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