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民初3288号 原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6号第1单元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188号4号楼-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展示区销售中心、A-08地块24#综合楼、商业街、样板间、品牌展厅室内外开荒保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展示区销售中心、A-08地块24#综合楼、商业街、样板间、品牌展厅开放展示前的全面开荒清洁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合同总金额为223505.0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与被告要求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能及时支付款项,尚欠223505.09元至今仍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223505.09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恒大集团及关联方所涉相关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被告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由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持股,属恒大集团关联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条件,本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故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定,本案虽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但本案被告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属恒大集团关联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恒大集团及关联方所涉相关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