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某1、甘肃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1002民初1310号 原告:李某1,女,住庆阳市。 被告:甘肃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安化东路金厦科教苑小区5-112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6号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甘肃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1负担25元,退付原告李某1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