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104民初192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6号1单元4层401室。
负责人:***,该公司监事。
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6号第1单元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43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与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物业集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西固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固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赔偿原告因小区水管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等暂计10000元(具体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律师代理费15000元;暂计:2500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赔偿原告的损失、维修费用和律师费用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建的房屋的后墙与被告三单位自建的西固区工商银行家属院相邻,被告一系西固区工商银行家属院的物业公司,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母公司。2021年12月6日发现自家自建房屋的地基出现裂缝和下陷,并且房屋的楼体不同程度开裂,房屋内墙和外墙裂缝多处开裂,发现这一情况后,原告挖开自家的上下水管道检查后发现不存在问题,为查清地基下陷后墙体开裂的原因,原告告知被告一后将原告自家房屋后墙下临地基的工商银行家属院地面现场开挖,发现自家房屋地基下方及地面已经有大面积空陷,而西固区工商银行家属院在临原告地基不远处向保卫室铺设水管,经原告咨询自来水公司排查,自来水公司向原告答复自来水管不存在漏水情况,从自来水管阀门交接处到居民家中部分,不是其管理范围,也不归其所有,告知原告向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主张权益,原告及时和被告一和被告三沟通,但一直没有得到被告一和被告三的回复,并且原告就自家房屋因西固区工商银行家属院小区水管漏水造成房屋地基下陷和房屋墙体开裂一事向被告一、被告三主张赔偿,但是被告一和被告三均推脱,并拒绝。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万城物业集团辩称,1.不知道原告房屋产权权属是否合适;2.房屋裂缝的情况,我们到现场看了,产生的原因没有有效证明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我们公司2020年4月1日接手这个小区,房屋产权是属于工商银行,裂缝是什么时间发生的没有证据;3.产生裂缝有疑问,原告房屋建在工商银行外墙外面,低于排污管道高度,污水排到哪里了不确定;我们多次跟工商银行协商,请求工商银行出面查出裂缝原因,产权不属于我们,我们没办法动基建设施。
被告工行西固支行辩称,我行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工行家属院开发建设完成后,已交付全体业主使用,根据《民法典》规定,家属院小区建筑规划范围内的自来水管(除入户管道以外)均属于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属于工行所有。因此,工行西固支行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建的房屋的后墙与被告工行西固支行自建的西固区工商银行家属院相邻,被告万城物业集团系西固区工商银行家属院的物业公司。2021年12月6日原告发现自建房屋的地基出现裂缝和下陷,并且房屋的楼体不同程度开裂,房屋内墙和外墙裂缝多处开裂,发现这一情况后,原告挖开自家的上下水管道检查后发现不存在问题,为查清地基下陷后墙体开裂的原因,原告告知被告万城物业集团后将原告自家房屋后墙下临地基的被告工商银行家属院地面现场开挖,发现自家房屋地基下方及地面已经有大面积空陷。
另查明,2021年12月9日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巷社区接到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物业及业主反映,工商银行家属院公共区域供水管路有漏水现象,造成其邻里居民民房楼体开裂、房屋下陷的情况,经现场开口处观察发现地基已经有大面积的塌空区。社区接到反映后,让物业公司向街道综治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同日被告万城物业集团公司向西固区四季青街道综治中心提交了《关于工商银行家属院路面塌陷的情况说明》。2021年12月16日西固巷社区向西固区四季青街道综治中心提交了《关于工商银行家属院路面塌陷的情况说明》。原告与被告工行西固支行、被告万城物业集团公司对漏水位置及漏水与原告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认识不同,无法协商解决,引起诉争。
原告申请本院依职权向兰州市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取被告万城物业集团公司向四季青街道综治中心等单位报送的《关于工商银行家属院路面塌陷的情况说明》,因上述证据原告已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复印件,被告万城物业集团公司亦认可向四季青街道综治中心等单位报送过上述《情况说明》的事实。故本院不再调取。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固分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名称变更为兰州市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2022年1月17日兰州市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名称变更为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1.对案涉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的原因进行因果关系鉴定;2.对案涉房屋维修加固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两项鉴定申请进行鉴定。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西固区四季青街道***房屋地基开裂下陷因果关系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GSCERI-22JC-137)鉴定结论为:1、***房屋南侧工商银行家属院内自来水管有明显破损,打开水阀,破损处自来水呈喷射状外漏;***房屋卫生间给排水管道无明显漏水痕迹。2、由于工商银行家属院自来水水管漏水,水浸入***房屋地基土,致使地基土软化,局部位置基础脱空,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上部结构墙体产生裂缝,工商银行家属院自来水水管漏水与***房屋地基基础局部产生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存在因果关系。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西固区四季青街道***房屋维修加固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西固区四季青街道***房屋房屋维修加固造价总额为160386.91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开裂与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自来水水管漏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的损失如何承担。
关于原告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开裂与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自来水水管漏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被告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自来水水管漏水与原告房屋地基基础局部产生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单位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工行西固支行、被告万城物业集团公司提出的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与鉴定结论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的损失如何承担。在卷证据证实,2020年3月12日,被告工行西固支行与被告万城物业集团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被告工行西固支行将其3个家属院全部给被告万城物业集团公司实行物业管理。委托期限自2020年4月1至2023年3月31日。本案侵权事实发生在合同委托期限内。故对发生在合同委托期限内的侵权行为,万城物业集团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维修加固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西固区四季青街道***房屋房屋维修加固造价总额为160386.91元。该鉴定单位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万城物业集团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工行西固支行、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固分公司(现变更名称为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维修加固费用160386.9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3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62303元,由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