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1民终6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碱水沟村188号4号楼-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6号第1单元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博旅游)与被上诉人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2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博旅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条,依法改判驳回万城物业诉讼请求中的24986.78元部分;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万城物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恒博旅游欠付万城物业开荒服务费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将万城物业提交的结算资料审核意见作为认定恒博旅游欠付开荒服务费金额的依据事实认定错误。结算资料审核意见表为结算时应提交的结算资料非最终确认的合同金额。经恒博旅游进行核实,万城物业主张的177674.65元为送审金额,最终确认的工程造价为152687.87元,万城物业在工程结算书上盖章确认。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纠正。 万城物业辩称,万城物业核算的服务费为177674.65元,对方从中核减24768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万城物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博旅游支付万城物业实际服务费203659.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203659.0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0日起按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恒博旅游承担。一审审理中,万城物业变更诉讼请求,将服务费变更为177674.6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展示区销售中心、A-08地块24#综合楼、商业街、样板间、品牌展厅室内外开荒清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万城物业负责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展示区销售中心、A-08地块24#综合楼、商业街、样板间、品牌展厅室内外开荒清洁工作,恒博旅游向万城物业支付服务费,合同暂定总价为223505.09元。合同签订后,万城物业按照合同约定与恒博旅游要求履行完毕合同协议,经恒博旅游签字盖章确认恒博旅游拖欠万城物业开荒服务费177674.65元,但恒博旅游一直未能及时支付款项,故引起争诉。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展示区销售中心、A-08地块24#综合楼、商业街、样板间、品牌展厅室内外开荒清洁服务合同》系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万城物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区域的开荒清洁义务,履行了合同义务;恒博旅游亦审核了万城物业提交的开荒工程结算资料,恒博旅游工程部经理***在项目结算资料审核意见表上审核意见处签名,并加盖了恒博旅游工程部公章,从而确认了万城物业提交的施工报审金额。故恒博旅游理应向万城物业支付开荒服务费177674.65元。但是恒博旅游未支付该费用,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万城物业要求恒博旅游支付开荒服务费177674.65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约定恒博旅游付款前万城物业应向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关于万城物业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由于双方在2020年11月10日签订的《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展示区销售中心、A-08地块24#综合楼、商业街、样板间、品牌展厅室内外开荒清洁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开荒服务费的付款时间,故万城物业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缺乏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恒博旅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城物业支付开荒服务费177674.65元;二、驳回万城物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54元,由恒博旅游承担。 二审中,恒博旅游向本院提交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表证明经双方确认案涉合同总造价为152687.87元。万城物业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恒博旅游应向其提供核减明细。本院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予以采信。二审审理查明,万城物业与恒博旅游共同确认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表,其中显示案涉合同的报送金额为177674.65元,核减金额为24986.78元,审核金额为152687.87元。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恒博旅游与万城物业签订的开荒清洁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签订后,万城物业依照约定向恒博旅游履行开荒清洁服务,恒博旅游亦进行了项目验收。经双方确认,案涉合同审核金额为152687.87元。恒博旅游上诉主张,在报送金额177674.65元基础上扣除核减金额24986.78元,向万城物业支付152687.87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恒博旅游向万城物业支付开荒服务费177674.65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恒博旅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20229号民事判决; 二、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开荒服务费152687.87元; 三、驳回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4元,由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0元,兰州恒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