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104民初3451号
原告:***,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6号1单元4层401室。
负责人:***,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6号第1单元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43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员工。
原告***与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万城物业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西固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兰州万城物业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甘01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23)甘01民终339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被告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兰州万城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工行西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工行西固支行赔偿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水管漏水给***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160386.91元,开挖费用16000元,共计176386.91元;2.依法判令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工行西固支行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合理损失律师代理费15000元;3.依法判令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对其分公司赔偿***的损失、维修费用和律师费用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鉴定费由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工行西固支行承担。事实与理由:***自建房屋的后墙与工行西固支行单位自建的西固区工商银行家属院相邻,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系西固区工商银行家属院的物业公司,兰州万城物业公司系其母公司。2021年12月6日,***发现自家房屋的地基出现裂缝和下陷,并且房屋的楼体不同程度开裂,房屋内墙和外墙裂缝多处开裂,发现这一情况后,***挖开自家的上下水管道检查后发现不存在问题。为查清地基下陷后墙体开裂的原因,***告知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后将***自家房屋后墙下临地基的工商银行家属院地面现场开挖,发现自家房屋地基下方及地面已经有大面积空陷,而西固区工商银行家属院在临***地基不远处向保卫室铺设水管,经***咨询自来水公司排查,自来水公司向***答复自来水管不存在漏水情况,从自来水管阀门交接处到居民家中部分,不是其管理范围,也不归其所有,告知***向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主张权益。***及时和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工行西固支行沟通,但一直没有得到二者的回复,并且***就自家房屋因该家属院小区水管漏水造成房屋地基下陷和房屋墙体开裂一事向其支行主张赔偿,但是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工行西固支行均推脱拒绝。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特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共同辩称,一、***起诉证据不足。首先,兰州万城物业公司系物业服务人,所承担责任的范围为《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限定的权利和义务,***未能举证证实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有违反《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情形。同时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有权在该物业服务中获得对价,若未能获得对价,产生后果也应由合同违约方承担。其次,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应从侵权要件分析。在漏水事实方面,本案是意外事件(如连年多雨、地震余波、自然沉降)所致、建筑物或附属物质量所致还是侵权事件,原因至今尚不明确。退一步讲,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则应先确认侵权人。在漏水原因不明的情形下,可能存在的侵权人有开发建设单位、案涉区域的设计单位、案涉监理单位、案涉管道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案涉物业合同相对人、案涉相邻权人等,本案侵权人并不明确,不能因此迳行认定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再次,本案虽存在损害后果,但造价鉴定中并未见到房屋初始建设质量、自然原因和折旧的考量,使责任范围扩大,不应得到支持。最后,目前没有证据证实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有侵权行为,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无侵权责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所履行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对于合同相对人有约束力,合同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等约定均证明兰州万城物业分公司无违约情形,不应担责。本案中在***主张可能有漏水事项发生时,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立即停水,处置得当,没有违法违约之处。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应承担责任,也不应是全部责任。案涉小区全年全部物业费收入仅为4.8万元,而小区为单位小区,住户习惯由单位承担物业费,故截止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退场时仅收到物业费1.7万余元,案涉小区还存在欠付水费、电费的情形,住宅维修资金情况也一直未向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移交,物业合同相对人和业主违约在先,在此情形下,更不应由物业公司对案涉小区的相邻权人担责。三、***诉请不应被支持。***是案涉小区的相邻权人,其因相邻管道问题出现的争议,应向相邻权人主张权利,而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与***无任何关系,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地基沉降绝非短时能够造成,***无法证明案涉后果或目前的损失均是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造成,或者关联度多大。案涉地理位置仅目视就可以看到较大坡度,而***位于坡道上部,水往低流,案涉管道所漏的水更多的应流向了案涉小区,假设可能有部分渗入***楼边沿,那么更印证了案涉水管漏水时间日久,与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更无关联。本案鉴定并非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要求,鉴定费用与律师费用都是***行权自行选择支出的费用,与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无关。***一直未能举证其房屋合法的建设、规划、设计、验收等证据,也未见***的不动产权证书,故该建筑物可能是违法建筑,我国法律保护合法权益,***诉请不应被支持。综上所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被告工行西固支行辩称,我行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工行家属院开发建设完成后,已交付全体业主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家属院小区建筑规划范围内的自来水管(除入户管道以外)均属于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不属于工行所有。因此,工行西固支行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工行西固支行提交的《中街工行家属楼业委会会议纪要》,***提出该证据无盖章、签字,不能证明案涉家属院成立业委会的事实。本院依职权向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询问了该家属院业委会成立的情况,该街道答复其未收到该家属院成立业委会的相关材料,该小区处于自管状态。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行西固支行未向相关部门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文件,也没有其他资料显示其成立业主委员会,其提交的会议纪要中也没有相关的签字、盖章,无法核实,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建的房屋的后墙与工行西固支行的家属院相邻。2021年12月6日***发现自建房屋的地基出现裂缝和下陷,且房屋内墙和外墙裂缝多处开裂。发现这一情况后,***挖开自家的上下水管道,未发现存在问题。为查清地基下陷、墙体开裂的原因,***告知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单位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该公司将***自家房屋后墙下临地基的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地面现场开挖,发现自家房屋地基下方及地面已经有大面积空陷。
2021年12月9日,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巷社区接到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物业及业主反映,工商银行家属院公共区域供水管路有漏水现象,造成其邻里居民民房楼体开裂、房屋下陷的情况,经现场开口处观察发现地基已经有大面积的塌空区。社区接到反映后,让物业公司向街道综治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同日,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城关分公司向西固区四季青街道综治中心提交了《关于工商银行家属院路面塌陷的情况说明》,说明了存在的问题并请求动用公共维修基金。2021年12月16日西固巷社区向西固区四季青街道综治中心提交了《关于工商银行家属院路面塌陷的情况说明》。经社区调解,***与工行西固支行、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公司对漏水位置及漏水与***房屋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认识不同,未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
另查明,2020年3月12日,工行西固支行(甲方)与兰州万城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将包括案涉小区(西固区西固中街21街坊)在内的工行西固支行三个家属院委托给兰州万城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对委托管理事项、委托管理期限、双方权利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随后,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委派兰州市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固分公司具体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2022年1月14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兰州市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2022年1月17日,兰州市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名称变更为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城关分公司。2022年3月10日,兰州万城物业公司与工行西固支行终止物业托管关系。
再查明,***的户籍登记地为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号××乡××街××号××,系其于1986年7月25日搬迁时登记的地址,该地址与案涉受损房屋门牌号一致。诉讼中,兰州市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古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房屋系属宅基地自建房。目前,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又查明,2003年12月31日,兰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工行西固支行下发了《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复,同意其在西固区西固中街21街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即案涉家属院。该小区于2004年8月20日开工,2006年6月22日竣工,共两栋楼五个单元,住户共80户。小区建成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事宜由工行西固支行代管。
原一审庭审中,***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1.对案涉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开裂的原因进行因果关系鉴定;2.对案涉房屋维修加固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提出的上述两项鉴定申请进行鉴定。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西固区四季青街道***房屋地基开裂下陷因果关系检测、鉴定报告》(报告编号:GSCERI-22JC-137)鉴定结论为:1,***房屋南侧工商银行家属院内自来水管有明显破损,打开水阀,破损处自来水呈喷射状外漏;***房屋卫生间给排水管道无明显漏水痕迹。2,由于工商银行家属院自来水水管漏水,水浸入***房屋地基土,致使地基土软化,局部位置基础脱空,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上部结构墙体产生裂缝,工商银行家属院自来水水管漏水与***房屋地基基础局部产生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存在因果关系。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西固区四季青街道***房屋维修加固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西固区四季青街道***房屋房屋维修加固造价总额为160386.91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等损害情形与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水管漏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房屋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的主体应如何确认,责任如何划分。
一、关于***房屋出现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等损害情形与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水管漏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经查,***房屋出现问题后,其自家管道经过排查不存在漏水或其他导致地基出现损坏的情形。在与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的物业管理公司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协商开挖相邻的空地后,发现了大面积的踏空区,说明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内存在漏水并已导致周边地基出现空踏问题。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就此问题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为:“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自来水水管漏水与***房屋地基基础局部产生不均匀沉降、墙体开裂存在因果关系”,亦证实了这一点。该鉴定单位及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兰州万城物业公司提出房屋产生损害可能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自然灾害等多种原因导致,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上述鉴定意见,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损害存在其他原因,故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房屋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的主体应如何确认,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首先,关于责任主体问题。庭审中,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及分公司提出,案涉小区自来水管网系隐蔽工程,其漏水原因不明,导致可能存在建设主体、设计单位等多家责任主体。工行西固支行则认为,根据相关约定,小区业主应当对漏水事件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房屋产生损害系工行西固支行家属院内自来水水管漏水所致,因果关系清楚,不存在其他责任主体的情形,对兰州万城物业公司的主体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之规定,妥善维修、养护服务区域的共有部分是物业服务人员的义务,现漏水水管属于案涉家属院共有设施,因不能及时维修导致他人房屋受损,物业服务人应就此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案涉家属院物业服务人员界定。从本案具体情况看,***房屋出现问题时,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入驻案涉家属院不足一年。工行家属院与该房屋的相邻地面已产生大面积踏空,该后果应当是长时间漏水造成,不排除前物业服务人员存在未妥善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形。根据已查明事实,工行西固支行是其家属院的建设单位,该家属院目前未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入驻前,案涉家属院的物业事务管理混乱,存在工行西固支行后勤部门及职工自行管理的情形,可认定工行西固支行既是建设单位也是案涉家属院的前物业管理人员,故兰州万城物业公司与工行西固支行作为前后物业服务人员应当为本案的共同责任主体。另,兰州万城物业城关分公司系兰州万城物业公司的内设机构,虽被委派至案涉家属院实施服务,但其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亦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再次,关于责任划分。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工行西固支行与兰州万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系其作为建设单位做出的前期物业托管行为。上述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庭审中,工行西固支行与兰州万城物业公司均认可案涉家属院的地下管网竣工图等资料并未移交,故工行西固支行未按照规定完全履行其托管义务,存在过错。该行为导致兰州万城物业公司不能全面掌握家属院地下管网情况,无法妥善实施其维修义务。而兰州万城物业公司作为当时的物管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关闭漏水点的水阀,积极配合查找原因并向社区上报情况请求处理,无明显过错。故工行西固支行既应承担其作为前物业管理人员责任,亦应承担作为建设单位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导致物业托管人员未能及时维修水管的责任。
最后,关于赔偿金额。工行西固支行提出,赔偿金额中应考虑折旧、老化等问题。本院认为,鉴定机构作出的维修方案系针对***房屋受损后进行加固修复的必要方案,不包含对房屋老化等问题的修复。在此基础上所做的维修加固造价总额为160386.91元,系维修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对***所提开挖费用16000元,该费用仅有一张收条,不能确定发生的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对***所主张的律师费用,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维修加固费用160386.9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8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64128元,由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西固支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943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