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甘0102民初11831号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姜利丰,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珊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瑾丽,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宋贤钧,该学院院长兼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辉,男,该学院员工。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宏消防公司)诉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物业公司)、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姜利丰,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瑾丽、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并承担合同总造价3%违约金,计1200元,合计:412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出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消防系统维修合同》,工程造价4万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如期施工,并按对方要求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出具面值4万元的《出肃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但两被告均未按照约定付款。至此,原告施工完成后向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交接,2018年1月30日被告经验收合格,签收了《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依约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两被告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问题相互推诿,拒绝向原告给付工程款。原告就此事多次和两被告交涉无果,现原告迫于无奈,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万城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第一被告是委托托管第二被告所属的兰职家园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2016年,第二被告说要对小区消防系统进行维护,后进行了招标,原告中标,2017年年初工程竣工,当时说好由第二被告支付工程款。
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辩称,被告应诉后也做了相关了解,第二被告不知道此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国宏消防经招标中标,对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兰职家园小区全楼消防系统进行维修。2017年1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万城物业公司(甲方)签订《消防系统维修合同》,合同约定维修内容为:全楼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检查维修,探头清洗,线路检查,系统调试;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注水,喷淋泵、消防泵的检修;通风防排烟系统的调试维修,更换一台电源盘等,使整个消防系统正常运行。维修工程价为40000元。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20000元,工程施工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20000元。乙方于2017年1月10日进场,至2017年12月30日完成消防系统维修工作。合同还约定: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就合同涉及的消防系统进行了维修、调试。2017年6月27日,原告开具了购买方为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金额为4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万城物业的工作人员对维修、调试的消防系统共同进行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工程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与被告万城物业公司签订《消防系统维修合同》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被告万城物业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本案工程款应由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支付,被告万城物业公司主张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承诺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兰州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被告万城物业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元及违约金1200元;
二、驳回原告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一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兰州万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瞿 梅
人民陪审员 ???石平凡
人民陪审员 ???唐?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