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1810号。 法定代表人:严珊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52000.00元;或扣留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