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1810号。
法定代表人:严珊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欣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8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投保收益类保险情况。同时本院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51071.00元,尚有51071.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宾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