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唐山市淦森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陈大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质检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市淦森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