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盛龙运输有限公司与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204民初1146号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盛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端明南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58099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古冶区卑家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8703868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盛龙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盛龙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盛龙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盛龙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7元,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盛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