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8民初5号
原告:***,男,199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新街300号附16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五里社区佛学院场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彭州市天彭街道调露寺东路2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彭州市天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76元,减半收取计83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