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601民初515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路段大都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295062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清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57713414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黎平县水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黎平县水口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31009776665D。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平县水口镇司法所干部。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坤宇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