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563号
申请人: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安格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73号23-办公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安格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83707.9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83707.94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安格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3707.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