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6民初330号之二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华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水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二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水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7元,减半收取4433.5元,由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