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某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水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06民初330号之二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华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水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二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西水务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7元,减半收取4433.5元,由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