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某某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壶关县自来水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6民初1003号之三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壶关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壶关县广义水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壶关县自来水公司、壶关县广义水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壶关县自来水公司、壶关县广义水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壶关县自来水公司、壶关县广义水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4元,减半收取4472元(原告实际缴纳4472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永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