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6民初1003号之三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壶关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壶关县广义水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壶关县自来水公司、壶关县广义水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壶关县自来水公司、壶关县广义水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壶关县自来水公司、壶关县广义水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4元,减半收取4472元(原告实际缴纳4472元),保全费3120元,由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永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