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406民初1017号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LEU4RO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腾管业公司)诉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基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腾管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01578.81元;2.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4%对以上欠款支付利息至还清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原被告签订《PERT-11保温管供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在潞城区潞华办事处山底村的承揽项目地交付不同规格PERT保温管,货款共计1701579.34元,截止起诉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00元,尚欠货款601578.8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起诉至本院。
被告宏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原告(甲方、供方)与被告宏基公司(乙方、需方)签订合同编号为YTGY20200914《PERT-II保温管供货合同》一份,被告宏基公司在合同尾部**,委托代理人处为***签字。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PERT-II保温管,合同同时对货物的规格型号、单价、付款方式等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货的义务。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电子回***由***分别于2020年10月5日、10月12日、10月20日、11月6日向原告合计转款50万元。2020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方人员***确认尚欠货款1201578.81元。2020年12月14日,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帐户向原告转款50万元,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转款1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供货合同》、货款情况汇总表、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以及原告的**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综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转账金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以及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履行。根据原告提供的2020年12月12日签字的货款情况汇总表载明,被告欠款项1201578.81元。从2020年12月12日以后,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帐户向原告转款50万元,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转款10万元,还剩余601578.81元未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601578.81元货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以年利率15.4%对欠付货款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应付款的时间,确定被告应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01578.8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以601578.8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816元,减半收取4908元(原告已缴纳4908元),保全费3528元,由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 永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