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6民初1016号之一
申请人: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山西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晋0406民初101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达成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韩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45386.43元的冻结。
审判员 安 永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